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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
来源:县地税局         2018-05-11  09:22:33         点击数:

 

平果县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

 

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

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

 

为进一步规范平果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工作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〉的决定》(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)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〉的决定》(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)的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:

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年征收,分上下半年缴纳。上半年税款在当年7月1日至15日内缴纳,下半年税款在次年1月1日至15日内缴纳。
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附: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《平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》的解读

平果县地方税务局

2017年2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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